违法现实:该砂石厂未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私行建造砂石出产加工项目并投入出产。
根据信息:涉案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复印件;巡查记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相片、查询询问笔录。
违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方法:你公司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议,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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