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对你公司做了查询,发现你公司施行了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私设暗管,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分告字〔2018〕20号)奉告你公司陈说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分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厅(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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