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李某在临洮县洮河滨垂钓时,注意到洮河滨工地上放着的两个打桩机锤头很长时刻没人管。2023年3月6日,李某以整理工地现场为由,雇佣了一辆吊车和一辆翻斗车,将两个打桩机锤头盗走,后卖至废物回收站,李某不合法获利22000多元,经判定,李某偷盗的两个打桩机锤头价值44702元。
经本院检查,本案中李某的偷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偷盗罪。此外,李某有前科劣迹,系累犯,具有必定的社会危险性。本院依法对李某作出批准拘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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